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学校支持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是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一律平等,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他组织之间应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出现矛盾由学生处协调。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学生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每学年开学,学生社团废止须到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学生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七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加入任何一个学生社团。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学生社团的学生,必须书面向学生社团申请,经该社团同意,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成为所申请的学生社团成员。
第九条 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学为主、社团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社团活动。社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十条 社团成员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学生社团向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视为自动退出所在社团。不再履行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纪律开除其成员或停止本社团成员在社团内部活动的资格。开除社团成员须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成员可以以社团成员名义参加学生处所进行的评比表彰。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社团组织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所从事的各类活动必须是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组织应制订本社团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社团组织必须有专人负责。社团负责人除对本社团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外,还应对社团的工作成效、成员表现、社团公物等负责。
第十八条 社团组织除在本社团内部开展工作和活动外,可以在校内开展活动,但须经校学生处批准;学校社团一般不进行跨校活动,如需进行校外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一般应在课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活动发生冲突。
第二十条 学生处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团干部给予表彰,并可推荐参加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