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学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的,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日期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为了便于学生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专业和入学年份编班,班级管理为管理班和课程班。
因休学期满,而复学的学生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入学年份的同专业中。中途入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学习情况给予编班。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学校教学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毕业,并发给学业证书
。
第七条 本科、专科学生标准学制按专业设置标准学制执行。学校允许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推迟毕业。最长修读年限一般不超过标准学制4年。
第八条 学籍学分影响学生学籍变动,各类必修课、选修课、实践环节的学分都要进入学籍学分计算。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凡未参加考核者,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原则上应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标准。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二条 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在前一学期期末或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院同意,报教学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须交医院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即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凡参加过期末考试的学生,须待学籍处理完后才能休学。按学籍管理规定达到退学条件的不能办理休学,应予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并报教学管理中心备案。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签署的病愈可恢复正常学习的证明。学生补交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转专业 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或在本专业学习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学管理中心核准后,可以转专业。
第十七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应交费重修,可随下学期开学后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申请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限者;
(三)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条件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二十条 办理退学手续,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要求该生退学的报告,报教学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都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申请。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含实践教学环节),因故不能来校者,必须向班主任请假,经同意后按请假处理。未经请假而不到校学习者,按旷课处理。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的1/3,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二十三条 对旷课学生,班主任应及时给予批评,经多次批评,仍不改正,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时超过50学时,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条 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学生在校内考试中一次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记,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校内考试两次作弊者或统考作弊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勤学上进,学校实施奖励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学校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学生纪律处分由院长提出意见,学生管理中心审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学校审批。
学生考试作弊处分由教学管理中心审批。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者勒令退学,触犯刑律者开除学籍。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修业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需修读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学业证书
。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六年内没有取得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而又不属于退学者,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结业生可返校申请参加未取得的学分课程的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后,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换发学业证书
。
第三十条 换发学业证书
必须注名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结业后返校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有开出的课程,可准其申请学院同意,报教学管理中心批准,办理重修缴费手续后,取得重修资格。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若有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申请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明。办理补发申请手续,须由原持证者提出书面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并附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或介绍信;学院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终止学业者,如果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二年以上,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三年以上,且取得80%毕业学分,发给肄业学业证书
,否则发给所在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
、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信息大学教学管理中心
2006年5月9日 |